若您不幸在某个住宅区遭受来自流浪犬只的攻击,则应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确定相关
责任人并负有相应
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若能准确查出先前针对该流浪犬只进行过直接饲养或者管理的人,便应由其负责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若不能顺利寻得原饲养者,便应顺次由当下对该犬只具有实际
控制权或管理职责的有关方负责尽责。
对于像物业公司这样负责管理整个住宅区的机构来说,如果他们未能全面履行确保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义务组织和落实必要措施防止流浪犬只
行凶伤人,那么在此情况下,该物业公司将有义务根据事实情况承担其相应的过失责任。
同时,也请特别注意那些长期且频繁投喂流浪犬只的个人或群体,对此类人,若他们确实与流浪犬只间存在着明确的管束和服从的逻辑关系,那么他们便成为了流浪犬只实际上的管理者,且于由之引发的一切伤害事故中,他们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严格执行,对受害者负有全部的
侵权赔偿责任,切实解决因流浪犬只攻击而引发的各种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