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存在
受害人的司法案件中,若检察机关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需将相关
不起诉决定书送至受害者。
若受害人对此持有异议并希望上诉,其可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
申诉,申请启动
公诉程序。
至于上级检察机关是否应重启调查评估程序,也应通知受害者知晓。
倘若检察机关坚持原有的不起诉决定,那么受害者仍有权向法院提起
诉讼。
另外,受害者也可不经申诉环节,径直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
在法院开始审理此案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有关的案件资料移交给法院处理。
关于由公安机构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话,则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
当公安机关发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能有误时,可申请进行复议;
若复议请求未得到接受,还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4款,对于
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的,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