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将为您详细解读关于车辆维修期内的停运损失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这部分的
赔偿责任,然而,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他们依然有权利向
侵权人提出索赔要求。
所谓“停运损失”,就是特指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下,若
受害人恰恰是利用被毁坏的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运营服务的话,那么在车辆修理过程中,由于无法继续正常投入货物运输或者客运业务而遭受的经济收益的减损,也即我们所说的间接
财产损失。
然而,具体的裁定标准仍然需参考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保险合同条款。
此外,尽管
交强险及
商业三者险不对此类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当当事人请求
侵权方对其遭受的停运损失予以赔付时,人
民法院应给予充分的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