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属
收养子女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满足一般的具有收养资格的条件之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还制定了更为宽松的条件供您参考:
第
一,在年龄方面,我们允许被收养者不局限于未满14周岁的
未成年人,也就是说,被收养者的年龄上限已经放宽到超越14周岁或者尚未成年的情形。
第
二,对于作为
送养人的生父母而言,尽管他们并没有面临抚育子女的困难,但仍有权将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
同样地,即便被
收养人并非生父母无力
抚养的孩子,他们仍然有权利进行被送养。
第
三,如果收养人为无配偶的男性并且要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
旁系血亲的女子为子女时,其年龄差距已不受必须大于或等于40岁的限制。
最后,对于身为华侨的收养人来说,他们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已经不再受到自身须无子女的限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