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绝不可被人为断绝,因为这涉及到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断绝父(母)子关系的行为是完全无效应力的。
无论是父母单方面宣告与其子女脱离亲子关系,还是其子女同样对外宣布与自己的亲生父母脱离关联,这些都违反了法律中的
基本原则,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仅设立了解除养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法定程序和方式。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由于这种关系并非天然产生,而是经由合法程序缔结而成,因此它也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经过审慎协商后得到妥善处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