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妇所收获的
公积金归结为他们二者共同所有的资产,面临
离婚划分时应先行明确其获取时间以及是否发生在婚前或是婚后。
在此方面的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针对
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普遍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若参与划分之双方
当事人皆尚且拥有部分公积金的情况出现,那么就应对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个人所储存的全部金额总和以及每个人可以获得的公积金数额加以详细统计计算;
为了反映出双方分别持有的公积金数量存在差异及其提取过程需要符合特定条件等因素,可以考虑由其中一方提供适量的价值交换,从而确保双方所能获得之资金数额大致相等。
倘若只是一方掌握了住房公积金,那么便可以直接予以平均分割对待。
鉴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过程中需遵循设定的某些前提条件,因此,法院有权判定或者通过调解决定,要求名下持有公积金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一半的公积金数额以现金的形式折算并以竞价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为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