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以夫妻中存在过错者导致
婚姻家庭关系破灭为前提,在
离婚之时对于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由过错方必须承担的法定的民事补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才享有索求
损害赔偿的权利:
(1)
重婚行为;
(2)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
同居关系;
(3)实施
家庭暴力的行为;
(4)虐待、抛弃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5)具有其他一些严重过错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