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是配偶中的一方沦为了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而在这个时候,当这名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另一半存在以下的几种情况时,婚姻关系中有
监护权利的另一方便有权请求撤销对他们的监护权,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重新确定一个新的
监护人。
在这种变更之后,新的监护人将能够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进行
离婚诉讼:
首先,如果该监护人实施了严
重伤害被监护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的恶劣行径;
其次,如果监护人因为缺乏尽职,或是存在无法尽责以照顾被监护人,且在此基础上又拒绝将
监护职责部分或全权委托给其他人,令到被监护人因处于危险之中而感到困难的境域;
最后,如果监护人曾经做出过严重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利益等法律实体的行为,均属于可引起其他有监护权人士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情形。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