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次
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有权依法向其
债权人进行主张。
当债权人的到期
债务履行受阻,此时,该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即原债权人)对第三方
当事人(即相对人)所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对相对人对债务人的相应
抗辩权,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和主张。
在此种
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债权人到期未清偿的债务范围之内。
为了顺利推进
诉讼程序并确保公平正义之原则的贯彻落实,在必要的情况下,相关的费用应由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全额承担。
同时,在上述过程中,相对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针对债权人提出相应的
申述与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