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若在接收到
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具有对让与人的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两者同时到期;
又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以及转让的债权均源自同一份合同,在此种情形之下,债务人有权向
受让人主张法定抵销权。
其次,当双方
当事人互负
债务,并且这些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完全相同的时候,任何一方可将自家的债务与另一方到期的债务相抵销;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根据债务性质、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抵销行为属于禁止范畴,便要排除在外。
再者,如果当事人有意主张抵销,则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
通知一旦到达对方手中即刻生效。
在此过程中请注意,抵销行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或者期限进行限制。
最后,即使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标标的物种类及品质并不相同,只要经过积极协商并达成共识,依然可以实施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