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购置的汽车,即使车辆权属证书仅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也应当被视作是双方的
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婚后积累的财富,原则上应当持有平等的分配份额。
假设是用在婚姻前就已持有的储蓄购置的车辆,并且车辆的所有权注册在购买者本人名下的话,那么这辆车自然属于购买者个人所有;
然而,若车辆的所有权已登记在其伴侣名下,那么从法律意义上看,此车辆则视为各方
共有财产。
因此,在结为夫妇后购买的车辆并不必然成为共享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