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事务时,双方所拥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若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给予交由人
民法院裁决的机会,并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妇女权益以及无过失一方合法权益作为衡量标准来作出最后决定。
然而在此过程中,对于各自名下的个人专属财产亦应予以明确区分,避免在
离异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倘若因一方个体的严重责任或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另一方有权在
诉讼程序中申请要求对方负责支付离婚损失
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