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子关系中的
抚养费用支付及执行上,我们强调的首要原则是确保相关人员自觉履行此项职责。
而在面对经济收入相对不稳定或者缺乏牢固经济基础的
赡养者时,他们可以通过辛勤努力工作、积极筹划资金、甚至出售家庭资产等途径来满足其对被
抚养子女的经济责任。
然而,若面临上述条件无法实现的困境,我们将视之为个人履行职能的资源匮乏乃至彻底丧失,此时需要参考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仅限于该个体所具备的承受力及其履行各项义务的能力限制范围内。
如遇特殊状况,抚养费用的支付比率亦可考虑适度调整。
紧接着,若出现某一方严重缺少经济收入,或者失去踪迹导致无法获得及时支付抚养费用的局面,那么用于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的财物便成为首选的解决方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