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如果存在一方拒绝允许另一方享有合理
探视权的问题时,首先应该秉持积极沟通交流的原则来寻求解决方案。
若经过努力仍未找到满意的协商结果,那么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提起
诉讼程序。
具体来说,当
离婚财产分割完成之后,未实际负责
抚养孩子或负责影响孩子成长的父母,皆具备探访子女并与之进行亲情互动的法定权益,而承担
监护职责的另一方则必须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关于如何行使这些
探望权益的方式和时间段,相关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
但如未能达成协议,就只能由人
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判定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