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关系终止时的
财产分配方面的具体法律条文,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性规范,:
首先,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
离婚双方的财产问题上,应当
保证夫妻之间享有均等的
共同财产分割权益;
其次,秉持着对
未成年人及女性的特别关注和考虑的原则来进行财产分配,能够适当地赋予女方在
财产分割中所占比例较男方更多的份额;
最后,我们强调需要利用
婚姻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如果女方因为对方存在诸如
重婚、有配偶者却与他人
同居等恶劣行为而走向
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获得
离婚损害赔偿。
若是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男方有不忠的事实,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女方有权达到无过错的状态,相应的财产分配可以向男方倾斜。
然而对于属于夫妻间的
婚前个人财产部分,该类财产将被排除在
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范畴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