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无期
徒刑者同样享有
假释的权利。
对于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若已服完所规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则可
申请假释;
而被判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必须实际执行已达十三年之久,且始终保持着对狱规的严格遵守、热情地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表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忏悔和改正决心,同时能够确保服刑期间不再
犯罪,才有可能获得假释的资格。
倘若在特殊情况下,需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不受限于上述执行刑期的规定。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