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法律将支持变更关于
子女抚养权益的决定:
(1)若与子女共处并负责
抚养的一方因其患有重大病症或是残疾而导致其无法继续承担起照顾子女的职责;
(2)倘若与子女共处且一直未尽抚养职责的一方,存在虐待子女之举或是和子女
同居带给他们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3)若子女年龄大于或等于八岁,并且表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也具备抚养的能力;
(4)若存在其他充分、合适并且合法的理由需要进行
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