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关于单方面设立规定责任的
承诺书来说,承担义务方务必予以确认并签署(如涉及
法人或者组织,则还须加盖公章);
然而,如果承诺对等的对象只是纯粹的权益享受方,规定其无需确认签署,但权益享有人需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在单方面给予权利时,权益承受人可不必亲自签字确认,但权利让渡行为应该准确无误地告知义务人。
因此,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承诺人(即交付承诺书的
当事人)应切实履行签名盖章的义务,而与其约见的权益享受方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进行确认签署。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