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所签署的
共同财产分配协议,具备一定的可变更性,即若该协议尚未经由法律程序认证并施以
离婚登记,那就意味着其权益者(即签署方)有先知权,可不经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地对已达成的协议进行撤销或更改。
然而,倘若该协议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
离婚之后的一年期限内,权益者仍有权对其协议内容进行反悔。
当然,这种反悔并不能任意而为,必须要满足特定前提条件才能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若权益者在此期间正式向司法机关提出
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被细分的财富,那么法院将对这起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
如果经过审慎审查,法庭无法认定权益者在缔结
财产分配协议过程中曾受
欺诈、
胁迫等不良动机影响,或存在着重大误解和信息瑕疵,那么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他们的
诉讼请求将会遭到驳回。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