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关于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其进行任何形式之下的
抵押行为。
在众多的不得抵押的各类财产中,实际上也囊括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一
类别在内:
首先是指
土地所有权;
其次则涉及到
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一类的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但即便是此类土地使用权,若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可进行抵押的情况,那么自然另当别论。
再者就是,针对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宗旨而设立的非盈利性
法人,其拥有的用作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资产,亦属于暂不可抵押的范畴之内。
另外涉及到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以及依法受到查封、扣押以及监管的财产;
最后还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应收款不得用于抵押的状况。
以上所述,均为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