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于前年末无合理理由而解雇员工之行为,皆属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之不当行为。
在此情况下,该被解雇员工有权依照以下标准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根据员工在本单位所服务年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应当以该员工在本单位每多服务满一年即向其支付相应期限的一个
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时间的员工而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将其视为已提供一整年的工作量进行核算;
然而,对于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