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的
婚前财产领域无法实施分割行为,这主要是由于在此类财产上所具有的独特性质,即它们被归类为该配偶的私人财物,并且在婚姻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它不能被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
这项规定的核心原则是,这类婚前财产始终须由其所有者自行保管和处分。
因此,当涉及到
婚姻破裂并面临
离婚分产问题时,这些难以分割的婚前财产,必须依然得到原所有人拥有权的充分保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