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异地安置方式引发的房屋
拆迁安置争议案件的法律
诉讼时效期,国内通常将其从
拆迁企业向受拆房屋使用者发送的《选房通知书》或者《看房通知书》所明确标注的截止日期起计;
而对于以回迁安置方式出现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的诉讼时效期,同样是在拆迁方发给毁坏房屋使用者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中所确立的截止日期起开始计算。
最后,在由货币化安置方式形成的房屋拆迁争议案件的法定诉讼时效期方面,
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从拆迁机构下达的《领款通知单》所明确标注的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