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面宣布放弃对遗产的
继承,这种行为都是生效的。
通常情况下,合法
继承人应该仅限于夫或者妻其中的一方,并不涉及到夫妇俩作为整体的
继承权问题。
因此,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配偶有权将这份权力单独行使,而且相应地,他们亦享有自由决定
放弃继承权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继承权这一概念,就其特性而言,它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尽管在法律地位上,夫妇二人相互之间有权成为彼此的
法定继承人,但对于夫妇各自的亲生父母来说,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继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