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在两人
结婚前双方已共同支付了房产购置的首期款,而婚后亦共同承担了房贷的现象,毫无疑问,无论这类情况发生在
婚姻存续期间还是
离婚之时,所涉及的房产均应归为
夫妻共有财产。
2、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就已签署了不动产
销售合同,且通过其个人资产缴纳了
购房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后在结婚后又使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积累的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此时若该不动产被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有关这处不动产的处置权便需要夫妻双方按照共同协议进行商定和安排。
3、在第二种情况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销售合同,并由其个人资产缴纳了购房首付款,同时又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结婚后仅使用其个人
婚前财产来完成剩余的还款任务,那么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这处不动产的所有权理应被认定为该配偶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