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主体应当归属于
债权人本身,而行使过程中应以上报债权人的名义代位
债务人进
行权利主张。
此外,债权人继受的代位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此,仅有经过法院决裁的途径方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恣意使用代位权,任意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不当侵害债务人及第三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亦能预防债权人与那些尚未行使其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第三方在代位权行使的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纷争。
再者,债权人所行使的代位权范围,仅限于保存其债权的必要范围之内。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
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