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需实行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将其
传唤至嫌疑人所在城市或乡村的指定地点进行审问,同时也可以前往其住宅所在地进行审问。
然而,在进行这些程序时,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以示
合法性及公正性。
对于在实际侦查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出示相关工作证件,便可通过口头方式传唤,但务必在审讯记录中详细记录下这一情况。
传唤和
拘传的持续时间都应限制在12小时以内。
若案情重大且复杂,涉及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之措施,则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24小时。
在此期间,务必避免使用连续传唤、拘传等形式过度限制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此外,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出发,传唤与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确保他们能得到充足的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