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
诉讼罪,系在人为
捏造事实基础上
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破坏
司法程序正常运作、或严重侵犯他人应得权利的恶劣行径。
在此罪项下,
犯罪实施仅需完成“提起”
民事诉讼一事项,无需进行多重行为的夹杂操作;
然而,其所维护的主要法律权威在于司法程序的稳定运行,至于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则为次要的法律价值保护对象。
关于“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描述,旨在严格界定虚构诉罪所需承担的
刑罚责任范畴。
当捏造事实之主旨引发民事诉讼时,若情节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种或多种,便可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而划归至虚构诉罪的判定标准之内:
(一)导致人
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而采取
财产保全或
行为保全等强制性措施;
(二)人为引发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开庭审理,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及活动;
(三)利用捏造的事实,迫使人民法院做出裁判文书、制作
财产分配方案,或启动涉及捏造事实的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的
立案及
执行流程;
(四)多次通过捏造事实而发起民事诉讼;
(五)因历史原因,曾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因此遭受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或
刑事制裁;
(六)除以上各项外,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司法秩序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