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提供赌博场所而本人却未直接参与赌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将会构成我国
刑法所定义的开设赌场罪。
具体来说,本罪的
量刑标准可分为两个档位:
(1)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还会处以相应金额的
罚金作为惩罚;
(2)若
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同样数额的罚金
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开设赌场”行为特指以
行为人自己为主导,为他人搭建或管理可供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即便是在此类场所中仅从事短期或临时性的赌博活动,亦不影响本
罪名的成立。
同理,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赌博谋取经济利益,在计算机网络上创建赌博网站,或是为已有赌博网站充当
代理者,接收他人赌资的行为,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的范畴。
最后,开设赌场罪属于典型的
行为犯类型,一旦
犯罪行为产生,便应依法予以
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