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
继承遗产时,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
债权人全额偿还
债务。
若未能继承到任何遗产,那么相应地,继承人无需承担
清偿债务的义务。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
首先,在
遗产继承之前需要对已有的遗产进行清理并按比例偿还相关债务。
当被继承人离世直至遗产得到公平分配和继承为止,在这个时间段内,各继承人将负责核查被继承人所背负的债务总额以及遗产的总价值,经过计算确定了债务额之后,用已有的遗产来偿还有关债务,随后,再着手对剩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继承。
(2)
其次,可以采纳第二种方法,即先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后再集中对尚未偿还的债务进行分别核算,采取共同协调的方式,由所有
遗产继承人分担偿还责任,
最后再向相关的出借款项人还款结算清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