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指由侦査机构、
公诉单位及审判机构在
刑事诉讼环节中,对于那些经
刑事诉讼程序被定性为
犯罪嫌疑人但尚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者,为了避免他们逃避
刑事调查、
起诉与审判的法律责任,依法命令他们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颁发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随时接受
传唤的一项刑事司法保障措施。
若在诈骗罪案件中,罪犯有得到
被害人的谅解书且具备取保条件的话,依法是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处理的。
能够
申请取保候审的前提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
(1)若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嫌疑犯;
(2)倘若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嫌疑犯;
(3)已经患上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嫌疑犯,或者是正在哺乳期行使育儿职责的女性嫌疑犯,只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不致引发社会风险;
(4)若嫌疑犯的
羁押相关期限已满,但是案件仍处于办案阶段,此时的确需采取取保候审手段。
最后应当强调,取保候审的执行者应由公安机关履行。
至于为何会出现
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这其中涉及的因素较多,比如申请人未能如数交纳保证金或者未能提供
担保人,亦或是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等等。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