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夫妻一方产生的
债务是否要求另一方进行偿还,这主要取决于债务的性质,即属于
共同债务还是
个人债务。
如果经认定此债务属于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作为夫妻中的一方就必须要承担起
连带责任;
反之,若非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自然也就无需对此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了。
以下几种类型的债务通常被认为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来认可该债务并将之视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当夫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负担的债务;
最后,虽然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只要
债权人为证明该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之目的,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