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种操作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所谓的“分包”,便是
承包商接手工程之后,将自身承包范畴中的某些子项目委托他人进行实施的过程。
就建设单位而言,其直接实行分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才能够视为合法运作,即
一、事先在总承包协议里面明确表示可以分包,或者经过了发包方的许可和确认;
二、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出去的工作内容,只能是非主体工程中的项目;
三、分包商必须出示并拥有相关的资质认证;
最后,分包商不得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再次分派给其他公司。
倘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环节的要求,那么该行为便应当视为非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