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之前,当事者并无任何健康状况影响其日常生活与个人行踪,并不需入院接受治疗。
然而,恰恰是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了其被迫入院治疗,从而产生了庞大的医药费用、住院膳食补贴费用、
护理费用以及
交通费用等等。
我们认为,这些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直接花销理当由
肇事方全权负责,而不必去考虑事故对人体损伤程度的参与比例问题。
至于
死亡赔偿金与
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类并非直接的
财产损失,若不考虑事故参与度而让
侵权人全额承担,显然过于不公。
基于此,在考虑
赔偿时,我们推荐应当适当考虑到事故损伤程度,以实现公正的结果。
总之,我们建议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而非仅由侵权方独自承担所有责任。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