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行车过程中不幸遭遇了
汽车追尾事件,且明确判定
肇事方全责的话,您便无需自行向保险机构索赔。
这样的情况下,相关
赔偿责任将全部由对方车辆所覆盖的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肇事方并未投保,则其需独自承担相关损失。
然而,请注意,唯有当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于受损害方
主观故意导致时,保险公司方有权拒绝承担此类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还是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遵循
保险法中的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各类车辆保险的购买和续保工作,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