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如果在婚前他/她以
个人财产全额支付了买受房屋所涉及到的所有款项并且同时进行了
抵押贷款,将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身名字之下,而在婚后与对方共同承担
按揭还款责任,那么这个房子应该被认为是他/她的个人财产。
相应地,基于上述情况发生的抵押贷款也应该归属为个人负债。
然而,如果在这段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即配偶,在此后参与到了
债务偿还过程中,这并不足以改变此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原有属性。
因此,当面临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该房屋仍然应该看作是个人财产;
至于尚未归还给银行的剩余债务,同样理应被视为他/她的
个人债务。
对于已付清的贷款部分中属于配偶
出资或者增值的那部分,应该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此时需要注意的关键一点,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显示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曾经共同投资购买此房屋,而且在婚后也为共同还款做出贡献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断定这套房产应当被视作夫妻共享的
共有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