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中,企业若单方面轻易地更改员工的所属岗位,这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严重违背。
对于这类行为,即便是认真研读相关法律
法规也不难发现,这实际上等同于改变
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以
劳动者以及雇佣方的充分协商为前提条件,而非任何一方能够肆意妄为。
因此,企业如违反了这个规定,擅自变更员工的职务,无疑将被视为明显的
违法举动。
如果劳动者未曾赞同过这些修正,那么,从理论层面而言,这些单方面的职位变动皆是无效的;
然而,如果企业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紧急需求而实行调岗,并且这种变动具备合理性的基础,既不会对劳动者构成
侮辱或者惩罚,同时,在
工资待遇不变,且与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岗位相符合,并具有某种关联性,这部分情况下的单方面职位变动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