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期
徒刑的犯人来说,他们同样拥有
减刑的机会。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实行期间出现确实有所悔悟以及存在
立功表现的情况时,经过服刑两年之后,便具备了被减刑的资格。
关于减刑的幅度,针对确实有所悔悟和立功表现的犯人,通常可以将其减至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而对于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可将其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开始计算。
有几种情况是不能够被减刑的:
1.对于必须
执行死刑的罪犯;
2.被判处
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宣布
缓刑的罪犯,通常不会适用减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严重罪行,若新罪被判有期徒刑,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都不给与减刑;
若是新罪被判无期徒刑,则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也不得被减刑;
4.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再次犯下严重罪行,但未被执行死刑,那么原有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予重新计算,就算改为无期徒刑后的五年内也无法得到减刑机会。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