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不幸离世后,其伴侣是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得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并采取合适措施来处理。
首先,如果涉及到的
债务总额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出现过婚后一方随后予以认可之行为等表现出共同意愿之状况所致;
再者,如果该债务是由婚后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来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此类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在这种情况下,其伴侣得承担起连带的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并非因为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且并未被纳入夫妻共同负债范畴,那末,她/他就不必背负起这一连带的偿还责任了。
然而,在债务人去世后,如果有遗产存在,她/他必须在该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