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购置房屋的情形,如何确定该房地产是否属于配偶双方共有呢?这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深入分析。
首先,若其中一方在婚前独立全额购
买房产,而后在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将对方的姓名正式添加至房产所有权人名单之中,那么此举实际上是购买者对另一半的一种无偿馈赠行为,因此,可视为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富。
其次,若在婚前一方已经全额购买了房产,然而配偶并未在相应的
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可以很明显地被界定为购买者的个人私有财产。
再次,说道婚前购买房屋,须强调的是如果购买者选择通过
按揭方式来达成购置目的,预先支付的首付应完全由其
个人财产承担,而且在婚后仍然必须用其个人财产持续
偿还贷款,并且在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中记载的仅限于购买者本人。
除非夫妻双方在其他公开场合做出过相互承诺的声明或签订相关协议,否则此类房地产都应当被视作购买者的个人资产,而对于尚未清偿的贷款部分,自然也应当视为购买者的自有
债务。
然而,婚后,无论是双方共同参与还款还是购买者独自承担每月还款,都会使得房屋的市场价值有所增长。
在此情况下,已婚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的任何补贴,都应该包含在此类升值的部分当中。
若在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中有配偶双方的姓名,那么毫无疑问,该房地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