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的过程中,若双方均能自愿签订并共同协商确立的
财产分割条例,则应被视为合法且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此类协议一旦缔结便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亦无法通过复议来寻求重新分配的解决方案。
然而,以下两种情况可能会促使相关人士诉诸法院请求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
离婚达成之后,若其中一方以尚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
夫妻共有财产为理由,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分割财产,那么经过审查后,若确认这些被分割遗漏的财产确实属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依据有关
法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依法给以财产的分割。
其次,如果离婚后,某一方发现自己或者对方已采取隐蔽、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手段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理,或者实施了
伪造共同债务意图
贪污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那么此时,该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请
诉讼,请求对此前已经进行过的财产分割进行再度审理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这类案件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且应从当事方察觉这一事实之日开始起算。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