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于知晓或应知撤销事项之时起一年内可行使撤回权。
若债权人自
债务人生效行为起计五年间未采用撤回权,则此类撤回权
逾期作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年”这一时间段,它被认定为去除时期,少适用于债权人已知晓或理应有可能知晓撤销事项的情境。
出发点是债权人实际知晓或理应有可能知晓撤销事项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此期间并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暂停或延长的规则。
其次,“五年”这个时间点,主要针对债权人并未知晓撤销事项的情况,起算点为债务人产生具体行为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同样也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暂停或延长的规则。
此期限事实上成为了
撤销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固有期限,只要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主张自身权益,无论是出现了何种情况,均会导致原本的权利由于逾期而失去效力。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