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居之后,若一方出现负债问题,并不等同于直接判定为
个人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比如针对夫妻之间感情尚无严重破裂,或者是在尚未正式
离婚之前进行的短暂分居现象,在此阶段内所产生的
债务如果被确认为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
那么这些债务就应当被视为
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另外,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如果双方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借用自己的
私人财产投入到某种经营活动之中并且该项经营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并未在与家人共同分享时,则这种债务应当被视为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