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未经告知的前提下所产生之
债务,妻子是否需承担责任取决于具体状况。
首先,倘若男方因私自借款,但日后得到了妻子的认可和同意,此时这笔债务便成为双方的共有之债,女方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其次,若男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各项债务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的正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借贷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之债,凡此种种,妻子均应对其负责。
另外,假如
债权人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这些款项被合理地应用于家庭联合经营活动中,同样可视作
共同债务,女性亦须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若男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之债务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范畴,那么这种情况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此类情况下,妻子无需对此类债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