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在饲养动物方面的
侵权责任问题,现行的责任归属原则为无
过错责任制——即若是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构成伤害或损失,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该
受害人因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便可解除该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反之,如若认定其为重大过失,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只需承担次要责任即可。
因此,当有人
被狗咬伤以后,
当事人应该向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寻求
赔偿。
如果受害人明知可能会遭到咬伤而依然坚持自身行动,那么他将不得不独自承担此类后果;
反之,如若可以证明受害人的行为并未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内的预见和感觉,仅仅是因为大意疏忽而遭受伤痛,那么我们则应适当减轻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在进行索赔过程中,申报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请求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医疗费用、
误工补偿、照料
护理费用、交通运输费、住宿费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
如果那些受伤的人们受到了永久性的生理功能损伤,他们还可以要求得到
伤残赔偿金、辅助残疾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多重赔付。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