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件时,对于房屋和汽车这两种财产的分割问题,需要首先考虑它们是否构成了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
夫妻共同财产。
倘若这些资产都属性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那么便应依循自愿平等原则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展开商议,以决定如何对此类财产予以分割。
若协商无果,双方也可通过提起相关
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庭对于此项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至于那些原本属于单方面个人名义下的财产,其在
离婚过程中将依然划归原主人名下所有。
通常情况下,若此类财产是由伴侣间
结婚以后所获取的,则会自动视为为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事先就已达成关于
财产分配的特定协议,那么自然应按照约定规定来执行。
又或是,此类财产若是受到他人赠送,并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仅送给夫妻中的特定一方(某位亲戚);
亦或者该类财产是从亲属处
继承而来,并且
遗嘱人明确表示只留给配偶中的某一方,此时该类财产将会被认定为单方面的
个人财产。
而若是在结婚之前已经拥有的这类财产,则通常会被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夫妻二人预先约定将这些财产共同持有,那么即使是在婚前所获权利,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