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婚外恋情的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形:
首先,在
离婚时,若
个人财产未作特殊书面约定,则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相反,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则需要经由双方协定
处理方式。
倘若未能达成合意,则由人
民法院参考财产实际情况并恪守保障子女利益及女性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其次,在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财产均属于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其处理方式应当尊崇约定内容。
再者,一方由于在养育子女、照料长辈以及支持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过多的努力,当面临离婚时,可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申请,而另一方也应当给出相应的补偿。
此外,当一方在离婚时陷入经济困境,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援助方案需由双方协商决定,未果情况下则交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最后,若在离婚过程中,发现存在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坏
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制
造假债以图攫取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这些恶意行为的一方,可以通过减少分享或不予分享的措施来惩戒。
在离婚后,另一方若发现这一事实,有权向人民法院
起诉,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若某人的
婚外情行为足以构成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情况,无过错的配偶有权要求有错方支付
离婚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