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段婚姻是由于强制和威胁而缔结,受害一方可向当地的
婚姻登记处或者人
民法院申请废止这段婚姻。
受害者申请废止婚姻的请求必须在其所遭受的压迫得到解除后一年内提出。
倘若有一方身患严重疾病,然而在
结婚之前未能尽实告知对方这一情况,那么另一方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废除婚姻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