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征收人头费是否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下:
倘若征收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且依据所在地区的相关征收政策,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一方可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款项,那么这类安置费用应被认定为属于其他应当
共有财产的范畴之内。
若情况并非如前所述,则通常情况下不应将其划定为
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