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当员工处于
工伤期间时,所在的企业原则上是不得解除与此员工的
雇佣关系的,除非此员工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甚至是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况。
然而,当此类员工的工伤治疗期结束之后,若其无法重新胜任其原有职位,甚至连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都无法适应时,企业则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提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相应
代通知金的方式,果断地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
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